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在京召开

发布日期:2011-10-20  来源:  浏览次数:14

  11月18日,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杜国兴应邀出席会议,来自全国各地的26名常务理事和邓甲明等全国律师协会秘书处的领导参加了本次会议,全国律师协会各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主持。

  会议传达学习了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吴爱英部长关于在司法行政工作中贯彻落实十七大会议精神的讲话,并就赵大程副部长日前在全国律师协会党组会议上关于如何在律师工作中贯彻落实十七大会议精神的讲话进行研究学习。与会的常务理事表示,要系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结合律师工作特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举全国律师之力推进律师事业的发展。

  会议研究了全国律师协会2008年的工作安排。审议了《关于〈律师法〉修订后对配套行业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废止和制定的请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方案(送审稿)》、《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和《全国优秀律师评选基本条件及评选内容》。其中,特别是针对协会章程修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标准及办法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常务理事会决定,依照新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补充、修改协会章程的相关内容。常务理事们还结合往年全国范围评优经验及各地评优的做法,认真研究了“双优”评选的标准和办法,并提出“双优”评选工作的开展,要推陈出新,要激励更多律师事务所重视品牌建设,激励更多律师重视内修素质与外树形象同等并重,推动律师事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健康发展。

  此次会议审议修改后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和《全国优秀律师评选基本条件及评选内容》将会在《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进行公示,面向全国律师征求意见。

  此外,会议还审议了《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地方律师协会参与对外交流活动管理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律师培训工作、建设高素质律师队伍的意见》和《关于调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报告》等事项。

      来源:安徽律师网
 

  11月18日,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杜国兴应邀出席会议,来自全国各地的26名常务理事和邓甲明等全国律师协会秘书处的领导参加了本次会议,全国律师协会各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主持。

  会议传达学习了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吴爱英部长关于在司法行政工作中贯彻落实十七大会议精神的讲话,并就赵大程副部长日前在全国律师协会党组会议上关于如何在律师工作中贯彻落实十七大会议精神的讲话进行研究学习。与会的常务理事表示,要系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结合律师工作特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举全国律师之力推进律师事业的发展。

  会议研究了全国律师协会2008年的工作安排。审议了《关于〈律师法〉修订后对配套行业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废止和制定的请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方案(送审稿)》、《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和《全国优秀律师评选基本条件及评选内容》。其中,特别是针对协会章程修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标准及办法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常务理事会决定,依照新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补充、修改协会章程的相关内容。常务理事们还结合往年全国范围评优经验及各地评优的做法,认真研究了“双优”评选的标准和办法,并提出“双优”评选工作的开展,要推陈出新,要激励更多律师事务所重视品牌建设,激励更多律师重视内修素质与外树形象同等并重,推动律师事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健康发展。

  此次会议审议修改后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和《全国优秀律师评选基本条件及评选内容》将会在《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进行公示,面向全国律师征求意见。

  此外,会议还审议了《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地方律师协会参与对外交流活动管理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律师培训工作、建设高素质律师队伍的意见》和《关于调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报告》等事项。

      来源:安徽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