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物价局就《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修改问题来本所调研
发布日期:2006-07-10 来源: 浏览次数:25
2006年7月7日下午,安徽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朱俊酬、副处长卫勇及省物价局领导等一行五人来本所就制定新的《安徽省律师服务标准》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本所宋世俊主任及部分律师参加了会议。 此次座谈会是安徽省物价局和安徽省司法厅,为了制定新的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针对2003年《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在本所征求律师意见。本所主任宋世俊就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修改作了主旨发言,参加座谈会的律师各抒己见,结合近年来律师行业的具体情况提出了相关意见,主要有: 1、刑事案件收费起点太低,幅度过窄,集中表现为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收费过低,希望在新的标准中予以提高; 2、在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婚姻、继承案件中,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3、应将非诉业务和改制、上市业务的收费规定纳入新的收费标准中; 4、应规定计时收费标准; 5、风险代理收费中规定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的上限规定不合理,可考虑规定实行全风险或半风险代理等。 本所提出的建议受到了司法厅、物价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本次座谈会达到了预期效果。
2006年7月7日下午,安徽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朱俊酬、副处长卫勇及省物价局领导等一行五人来本所就制定新的《安徽省律师服务标准》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本所宋世俊主任及部分律师参加了会议。 此次座谈会是安徽省物价局和安徽省司法厅,为了制定新的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针对2003年《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在本所征求律师意见。本所主任宋世俊就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修改作了主旨发言,参加座谈会的律师各抒己见,结合近年来律师行业的具体情况提出了相关意见,主要有: 1、刑事案件收费起点太低,幅度过窄,集中表现为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收费过低,希望在新的标准中予以提高; 2、在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婚姻、继承案件中,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3、应将非诉业务和改制、上市业务的收费规定纳入新的收费标准中; 4、应规定计时收费标准; 5、风险代理收费中规定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的上限规定不合理,可考虑规定实行全风险或半风险代理等。 本所提出的建议受到了司法厅、物价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本次座谈会达到了预期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