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辩护之攻破某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01号刑事抗诉书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  浏览次数:2

案情简介:


王某一家与某某一家发生冲突,当场致一人受伤,后此人因其它病因导致死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直接致人受伤的两人判处故意伤害罪,对没有直接致人受伤的四人判处聚众斗殴罪,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刑抗(2014)01号抗诉书,要求对几被告加重刑罚,几被告均有被加重处罚的可能,曹夏博律师仅从程序上发表了一点意见,得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采纳,某市检刑抗(2014)01号抗诉书被攻破,四被告获得缓刑。


程序性辩护:


本案因某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起,某检刑抗(2014)01号抗诉书记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但据被害人父亲刘某某反应,一审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调解,其也未以任何方式向被告人表示谅解。”


辩护人看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时就产生疑惑,“相关法律”是什么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如果因为“据被害人父亲刘某某反应,一审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调解,其也未以任何方式向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原因,那“相关法律”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的适用有一个前提条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才能适用本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本案是因民间纠纷引起,但本案一审对几被告适用了不同的罪名,直接致人重伤的两被告判处故意伤害罪,参与打斗的四人判处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属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而聚众斗殴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不属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聚众斗殴罪不属于法定和解的范畴,被害人是否谅解对于量刑没有任何影响,某检刑抗(2014)01号抗诉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抗诉范围不及于聚众斗殴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被判处聚众斗殴罪的四人不得加重刑罚,四人的缓刑必须维持。


辩护人向安徽省高院提出上述观点,得到安徽省高院的采纳,四被告人的获得缓刑,走出高墙,恢复正常生活。


程序性辩护辩护词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曹夏博律师经王某甲本人确认,为其出庭辩护。庭前,辩护人会见了被告,查阅了案件相关卷宗材料,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现仅仅针对本案如何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本案二审因某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提起,某检刑抗(2014)01号抗诉书的上诉理由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但据被害人父亲某某反应,一审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调解,其也未以任何方式向被告人表示谅解。”某检刑抗(2014)01号抗诉书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明列是哪一条法律,而且断章取义,作出一个没有明确范围的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如果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提起抗诉,则还要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三)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四)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某、王某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属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聚众斗殴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不属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聚众斗殴罪不属于法定和解的范畴,被害人是否谅解对于量刑没有任何影响,某检刑抗(2014)01号抗诉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抗诉范围不及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四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加重刑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曹夏博律师

注:本文仅为学术探讨,对涉案人名与机关名称做了技术处理,详情可至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2014)皖刑终字第00140号判决书。


案情简介:


王某一家与某某一家发生冲突,当场致一人受伤,后此人因其它病因导致死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直接致人受伤的两人判处故意伤害罪,对没有直接致人受伤的四人判处聚众斗殴罪,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刑抗(2014)01号抗诉书,要求对几被告加重刑罚,几被告均有被加重处罚的可能,曹夏博律师仅从程序上发表了一点意见,得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采纳,某市检刑抗(2014)01号抗诉书被攻破,四被告获得缓刑。


程序性辩护:


本案因某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起,某检刑抗(2014)01号抗诉书记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但据被害人父亲刘某某反应,一审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调解,其也未以任何方式向被告人表示谅解。”


辩护人看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时就产生疑惑,“相关法律”是什么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如果因为“据被害人父亲刘某某反应,一审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调解,其也未以任何方式向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原因,那“相关法律”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的适用有一个前提条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才能适用本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本案是因民间纠纷引起,但本案一审对几被告适用了不同的罪名,直接致人重伤的两被告判处故意伤害罪,参与打斗的四人判处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属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而聚众斗殴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不属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聚众斗殴罪不属于法定和解的范畴,被害人是否谅解对于量刑没有任何影响,某检刑抗(2014)01号抗诉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抗诉范围不及于聚众斗殴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被判处聚众斗殴罪的四人不得加重刑罚,四人的缓刑必须维持。


辩护人向安徽省高院提出上述观点,得到安徽省高院的采纳,四被告人的获得缓刑,走出高墙,恢复正常生活。


程序性辩护辩护词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曹夏博律师经王某甲本人确认,为其出庭辩护。庭前,辩护人会见了被告,查阅了案件相关卷宗材料,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现仅仅针对本案如何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本案二审因某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提起,某检刑抗(2014)01号抗诉书的上诉理由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但据被害人父亲某某反应,一审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调解,其也未以任何方式向被告人表示谅解。”某检刑抗(2014)01号抗诉书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明列是哪一条法律,而且断章取义,作出一个没有明确范围的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如果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提起抗诉,则还要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三)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四)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某、王某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属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聚众斗殴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不属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聚众斗殴罪不属于法定和解的范畴,被害人是否谅解对于量刑没有任何影响,某检刑抗(2014)01号抗诉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抗诉范围不及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四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加重刑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曹夏博律师

注:本文仅为学术探讨,对涉案人名与机关名称做了技术处理,详情可至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2014)皖刑终字第00140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