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台规定:法官和律师不得有“私交”
发布日期:2011-10-20 来源: 浏览次数:24
一方是正义的化身,另一方则是案件中一方的“代言人”,法官和律师之间到底该不该有交流?一旦法官和案件中的律师出现私下交情,司法的公正则很难保证。
记者从合肥政法制度创新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合肥中院与合肥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法官与律师职业操守的若干规定》,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据悉,此举在省内尚不多见。
该规定分别对法官与律师在交往中不得有的行为进行了限制。
其中对法官的要求有十二条,如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不得为律师推荐、介绍案件或其他法律服务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帮助律师调查、收集证据;不得直接或通过律师,为本人或者他人购买、租赁、借用及以其他方式处分案件标的物等。
规定也对律师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如要求律师在与法官交往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推荐、介绍代理、辩护或其他法律服务业务;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等。
一旦有法官或者律师违反了《规定》,可以相互举报。
法官发现律师或律师发现法官违反规定,要及时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法官一旦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有关法院及其相关部门将视具体情况对其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违法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律师违反的,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将建议相关律师协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一方是正义的化身,另一方则是案件中一方的“代言人”,法官和律师之间到底该不该有交流?一旦法官和案件中的律师出现私下交情,司法的公正则很难保证。
记者从合肥政法制度创新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合肥中院与合肥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法官与律师职业操守的若干规定》,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据悉,此举在省内尚不多见。
该规定分别对法官与律师在交往中不得有的行为进行了限制。
其中对法官的要求有十二条,如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不得为律师推荐、介绍案件或其他法律服务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帮助律师调查、收集证据;不得直接或通过律师,为本人或者他人购买、租赁、借用及以其他方式处分案件标的物等。
规定也对律师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如要求律师在与法官交往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推荐、介绍代理、辩护或其他法律服务业务;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等。
一旦有法官或者律师违反了《规定》,可以相互举报。
法官发现律师或律师发现法官违反规定,要及时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法官一旦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有关法院及其相关部门将视具体情况对其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违法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律师违反的,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将建议相关律师协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