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法治尊严 罗湖法院建章立制破解执行难
发布日期:2011-10-20 来源: 浏览次数:23
“结案率51.6%,比去年同期提高3.1个百分点;执行到位率45%,比去年同期上升8个百分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24件,自动履行率达23%。”这是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向区人大汇报2007年上半年执行工作时的一组数据,该院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得到了群众的一致肯定。
建立执行协助机制,综合治理执行难
一是认真实施执行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制度。该院与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签订了《关于被执行人信息披露协议书》,成为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第一批成员单位。通过将执行案件各涉案主体的立案、执行信息录入系统,并适时进行修改,企业的不良信用将无处藏身,并将因此在贷款、融资等诸多经济活动中吃到“闭门羹”。法院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全院已在企业征信网录入信息1314条,该项制度的警示作用十分明显,能有效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义务。一位经营网络公司的老板说:“信用是企业的生命,上了黑名单,影响太坏了。”她在解决了公司债务纠纷后,希望法院尽快将自己的公司从企业征信系统的“黑名单”上撤除。
二是积极参加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执行信息共享与措施联动的有效平台,该系统与银行、工商、房地产管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相链接,信息量大,对信息录入的要求也很高。从2007年1月1日该系统启用以来,罗湖法院从设备采购、人员培训等方面入手扎实推进,目前已完成2537件执行案件信息的录入工作。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进一步强化了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法官们反映,通过将案件执行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及时录入系统数据库,有效地规范了执行行为,促进了执行公开。
三是与公安等部门共同落实好限制被执行人出国、出境制度。在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林某行政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某系香港居民,拒不拆除危房。执行法官迅速赴公安部门查询林某的回乡证等证件编号,逐级报批对林某采取边控措施。两天后,边检部门即在罗湖区文锦渡口岸控制住林某,执行人员迅速将林某带回,并通知申请执行方罗湖区城管执法局及东晓街道办相关负责人来法院,就拆除事项进行沟通。最后,在各方做了大量工作后,林某自动拆除了危房,案件获得了圆满解决。
据介绍,2006年以来,该院共对24名被执行人采取边控措施,实际控制到被执行人20人。边控措施使拒不履行执行义务者“寸步难行”,有13人在边控后履行完毕了全部债务,另有7人达成和解或部分履行。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穷尽强制执行措施
一是积极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该院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送达财产申报登记表,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购置房产、投资、赠与财产以及进入消费场所一次性消费超过该市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行为,均将被视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对逾期申报、拒绝申报、虚假申报的,坚决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厚实业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在财产申报时未如实提供存款账号及金额,有故意隐瞒财产线索、拒不如实申报财产、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罗湖法院依法对两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和2万元,收到处罚决定书时,公司负责人追悔莫及。
二是大力推进悬赏举报和被执行人信息曝光制度。通过运用悬赏和曝光等手段,公布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发动社会公众的力量,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促进案件顺利执行。根据当事人申请,该院对两起案件采取了悬赏执行的措施,悬赏执行的公告刊登于《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等深圳市主要媒体。2007年6月18日,该院还在深圳各大媒体上发布了执行敦促令,曝光执行案件104件。截至2007年7月20日,共有11件曝光案件自动履行,履行金额达人民币229万元。
三是坚决制裁和打击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行为。魏援台拖欠他人借款及利息近600余万元拒不归还,但他还开奔驰车、戴劳力士手表,在法院发出执行令让他还钱时,他却理直气壮地说没有能力还债。执行法官和公安人员查明,他曾一次性在银行账户中存入人民币230万余元,从银行调取的账户明细查询单中,发现有大量资金流动。魏援台终因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罗湖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半。
2007年6月20日,罗湖法院执行局针对今年以来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92件“老赖”案件,开展了一次声势浩大的集中执行行动。当天,执行局与法警大队全力配合,设立13个小组分头出击,搜查、查封被执行人办公场所、住所,强制“老赖”们履行债务。在执行现场,被执行人深圳市某设计公司的法人代表林某在执行法官发出“最后通牒”后最终打消了侥幸心理,马上通知公司出纳拿支票前来交纳21万余元欠款。出纳到来时,距拘留“赖账”者只有半分钟的时间,在一批“老赖”被押上警车后,林某感叹地说:“差半分钟我就完了。”
集中执行行动收到了预期的效果,许多被执行人或主动履行债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据统计,行动中共有30余名被执行人当场履行,执行标的金额达人民币920余万元;另有12名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15日。
强化执行监督机制,提高执行工作能力
内部监督:通过健全制度实现“自律”。2003年以来,罗湖法院执行局先后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执行款管理规定》、《执行案件审查异议实施规则》、《执行案件督促、处罚、曝光公告制度》、《执行案件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实施规则》等10余项规章制度,强化了执行局内部的分工和管理,规范了执行行为,实现了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立,显著提高了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2007年,执行部门结合实际对《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执行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等执行工作规范进行了修改完善,对执行工作流程实行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工作各环节的操作程序、具体要求、办理时限以及执行人员的权责。“事事有规章,处处有标尺,时时可对照。”该院副院长、执行局局长曾运成介绍,这些从执行工作实际出发制定的制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法官们严格按章办事,保证了执行案件的有序流转和全程跟踪。
外部监督:通过执行公开促进公正。在罗湖法院,执行案件的相关信息一律向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只需点击立案大厅的触摸屏即可随时了解案件执行法官、联系方式及执行进展情况,知悉执行法官何时做了哪些执行工作。不仅如此,该院执行公开举措还包括公开结案方式和原因,中止、终结执行的需在裁定书上载明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中止、终结执行的原因;公开评估、拍卖机构资质以及委托评估、拍卖的具体过程;公开执行款管理情况;对执行异议一律进行公开听证等。在向当事人公开的同时向社会公开,通过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案件进度、办案标准查询等,并主动向人大汇报执行工作开展情况,邀请媒体记者参与、报道相关案件执行过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执行公开措施提高了案件处理的透明度,有力保障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收到了“取信于民”的良好效果。据该院信访部门介绍,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逐步提高,今年上半年该院共接到执行工作方面的投诉27人次,仅为去年同期的21%。
来源:北大法意网
“结案率51.6%,比去年同期提高3.1个百分点;执行到位率45%,比去年同期上升8个百分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24件,自动履行率达23%。”这是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向区人大汇报2007年上半年执行工作时的一组数据,该院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得到了群众的一致肯定。
建立执行协助机制,综合治理执行难
一是认真实施执行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制度。该院与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签订了《关于被执行人信息披露协议书》,成为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第一批成员单位。通过将执行案件各涉案主体的立案、执行信息录入系统,并适时进行修改,企业的不良信用将无处藏身,并将因此在贷款、融资等诸多经济活动中吃到“闭门羹”。法院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全院已在企业征信网录入信息1314条,该项制度的警示作用十分明显,能有效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义务。一位经营网络公司的老板说:“信用是企业的生命,上了黑名单,影响太坏了。”她在解决了公司债务纠纷后,希望法院尽快将自己的公司从企业征信系统的“黑名单”上撤除。
二是积极参加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执行信息共享与措施联动的有效平台,该系统与银行、工商、房地产管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相链接,信息量大,对信息录入的要求也很高。从2007年1月1日该系统启用以来,罗湖法院从设备采购、人员培训等方面入手扎实推进,目前已完成2537件执行案件信息的录入工作。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进一步强化了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法官们反映,通过将案件执行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及时录入系统数据库,有效地规范了执行行为,促进了执行公开。
三是与公安等部门共同落实好限制被执行人出国、出境制度。在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林某行政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某系香港居民,拒不拆除危房。执行法官迅速赴公安部门查询林某的回乡证等证件编号,逐级报批对林某采取边控措施。两天后,边检部门即在罗湖区文锦渡口岸控制住林某,执行人员迅速将林某带回,并通知申请执行方罗湖区城管执法局及东晓街道办相关负责人来法院,就拆除事项进行沟通。最后,在各方做了大量工作后,林某自动拆除了危房,案件获得了圆满解决。
据介绍,2006年以来,该院共对24名被执行人采取边控措施,实际控制到被执行人20人。边控措施使拒不履行执行义务者“寸步难行”,有13人在边控后履行完毕了全部债务,另有7人达成和解或部分履行。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穷尽强制执行措施
一是积极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该院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送达财产申报登记表,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购置房产、投资、赠与财产以及进入消费场所一次性消费超过该市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行为,均将被视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对逾期申报、拒绝申报、虚假申报的,坚决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厚实业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在财产申报时未如实提供存款账号及金额,有故意隐瞒财产线索、拒不如实申报财产、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罗湖法院依法对两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和2万元,收到处罚决定书时,公司负责人追悔莫及。
二是大力推进悬赏举报和被执行人信息曝光制度。通过运用悬赏和曝光等手段,公布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发动社会公众的力量,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促进案件顺利执行。根据当事人申请,该院对两起案件采取了悬赏执行的措施,悬赏执行的公告刊登于《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等深圳市主要媒体。2007年6月18日,该院还在深圳各大媒体上发布了执行敦促令,曝光执行案件104件。截至2007年7月20日,共有11件曝光案件自动履行,履行金额达人民币229万元。
三是坚决制裁和打击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行为。魏援台拖欠他人借款及利息近600余万元拒不归还,但他还开奔驰车、戴劳力士手表,在法院发出执行令让他还钱时,他却理直气壮地说没有能力还债。执行法官和公安人员查明,他曾一次性在银行账户中存入人民币230万余元,从银行调取的账户明细查询单中,发现有大量资金流动。魏援台终因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罗湖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半。
2007年6月20日,罗湖法院执行局针对今年以来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92件“老赖”案件,开展了一次声势浩大的集中执行行动。当天,执行局与法警大队全力配合,设立13个小组分头出击,搜查、查封被执行人办公场所、住所,强制“老赖”们履行债务。在执行现场,被执行人深圳市某设计公司的法人代表林某在执行法官发出“最后通牒”后最终打消了侥幸心理,马上通知公司出纳拿支票前来交纳21万余元欠款。出纳到来时,距拘留“赖账”者只有半分钟的时间,在一批“老赖”被押上警车后,林某感叹地说:“差半分钟我就完了。”
集中执行行动收到了预期的效果,许多被执行人或主动履行债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据统计,行动中共有30余名被执行人当场履行,执行标的金额达人民币920余万元;另有12名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15日。
强化执行监督机制,提高执行工作能力
内部监督:通过健全制度实现“自律”。2003年以来,罗湖法院执行局先后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执行款管理规定》、《执行案件审查异议实施规则》、《执行案件督促、处罚、曝光公告制度》、《执行案件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实施规则》等10余项规章制度,强化了执行局内部的分工和管理,规范了执行行为,实现了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立,显著提高了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2007年,执行部门结合实际对《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执行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等执行工作规范进行了修改完善,对执行工作流程实行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工作各环节的操作程序、具体要求、办理时限以及执行人员的权责。“事事有规章,处处有标尺,时时可对照。”该院副院长、执行局局长曾运成介绍,这些从执行工作实际出发制定的制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法官们严格按章办事,保证了执行案件的有序流转和全程跟踪。
外部监督:通过执行公开促进公正。在罗湖法院,执行案件的相关信息一律向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只需点击立案大厅的触摸屏即可随时了解案件执行法官、联系方式及执行进展情况,知悉执行法官何时做了哪些执行工作。不仅如此,该院执行公开举措还包括公开结案方式和原因,中止、终结执行的需在裁定书上载明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中止、终结执行的原因;公开评估、拍卖机构资质以及委托评估、拍卖的具体过程;公开执行款管理情况;对执行异议一律进行公开听证等。在向当事人公开的同时向社会公开,通过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案件进度、办案标准查询等,并主动向人大汇报执行工作开展情况,邀请媒体记者参与、报道相关案件执行过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执行公开措施提高了案件处理的透明度,有力保障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收到了“取信于民”的良好效果。据该院信访部门介绍,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逐步提高,今年上半年该院共接到执行工作方面的投诉27人次,仅为去年同期的21%。
来源:北大法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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