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路桥处律师突撤诉 因涉及法律问题复杂

发布日期:2011-10-20  来源:  浏览次数:18

    路桥费

    备受关注的律师状告路桥处征收通行费一案,昨天(24日)出现大转折。当事律师林叔权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当场作出准许裁定。林叔权撤诉的理由是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须再行研究。至于会否另行起诉,还是就此作罢,林叔权称还在考虑。

    转折:开庭前夕提出撤诉

    4月6日,林叔权委托其助理,向香洲区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珠海市路桥管理处退还他今年所缴纳的年费1140元。4月14日,该案获法院立案。后来,法院确定在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记者昨天在香洲区法院的官方网站上也找到这条开庭信息。原定的开庭时间为5月27日上午9时开始,在该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

    而昨天下午,记者收到来自林叔权方面的信息,他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委托其助理办理申请手续。据林的助理介绍,撤诉申请手续办理很顺利,法院当场作出行政裁定书,准许撤诉。

    行政裁定书写道,“原告林叔权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叔权以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须再行研究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路桥管理处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不过,截至记者发稿时,公布在香洲区法院的开庭信息栏上,仍然挂着该案的开庭信息。

     主因:东莞律师同案败诉

    撤诉一事较为突然。昨天下午,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林叔权解释,撤诉的主要原因是一位东莞律师主动联系过他。从前年开始,杨振锋一直就路桥通行费(即车辆年票)征收不合理一事,起诉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二者的行为及案件性质相同。但“先行者”在诉讼过程中两度被驳回,法院驳回的理由是车辆年票的收取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若不合理,应先采取行政复议,而不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我对比了该律师的案子,考虑到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我决定撤诉。”林叔权还表示,做出这一决定他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我的目的是叫停车辆年票,但如果继续诉讼,结局很可能同东莞的那位律师一样。我不愿意因为我的原因,让判决结果成为广大车主被继续收费的依据。”

“该律师在一年多的诉讼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和文字材料,我需要花时间仔细研究和消化。”至于撤诉之后,会否再次起诉,或者变换主体另行起诉等,林叔权称还在考虑当中。不过,“无论怎样,我对路桥通行费征收不合理的关注,不会因为撤诉而停止。”

    ■前车之鉴

    东莞律师屡败屡诉

    誓与不合理的路桥费征收行为抗争到底

    南都讯5月中旬,一个陌生的电话打给了林叔权,来者自称是东莞的一名律师,与林一样,也在就车辆年票的事情起诉东莞市道路桥梁收费所。这个在林叔权诉讼途中扮演半路“程咬金”的角色,与对方分享了自己的坎坷诉讼经历,且让对方最终做出了撤诉的决定。

    状告道路桥梁收费所

    这个半路“程咬金”,是来自东莞的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2008年12月份,他开始就路桥通行费征收不合理一事,将东莞市道路桥梁收费所告上法庭。案件直到第二年的2月份才立案。经过约半年的诉讼,一审、二审均被裁定驳回。理由是车辆年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不合理应先通过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再提起诉讼。没有经过行政复议,所以不应予以立案,驳回起诉。

    他没有就此止步。2009年他没有缴纳当年的车辆年票。由于法院要求走先复议再诉讼的程序,为此,他以他人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去年12月30日,做出的决议是“部分违法,但总体征收合理”。自然,他对此决议没法满意。于是,今年三月,他再次就东莞市车辆年票征收不合理一事,起诉该市道路桥梁收费所。

    5月11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判决结果尚未出来。

    不缴费也通过年审

    说起自己对于车辆年票的关注,他透露,以前他曾从事过交通行政执法方面的工作,2007年时,开始发觉车辆年票的征收涉嫌“强迫交易”,很不合理。

    后来,他去北京参加一个交流会时,与交通部的一名法律顾问谈到自己的这一疑问,这名顾问肯定地告诉他,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车辆年票的征收肯定是不合法的。”

   记者查阅《条例》,第35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他还透露了自己的一件“得意”之作。由于各地现行的政策规定,不缴纳年票的话,车辆年审将不予通过。今年4月8日,他拿着写好的行政起诉状(状告的主体是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找到该市交警部门。大约一个多小时后,他的车辆年审申请通过。

    建议

    若起诉省物价局最好先信访

    针对林叔权撤诉一事,东莞那位律师表示很意外。不过他也表示理解。“他当时向我要了去年的两次法院裁判文书。可能是考虑到案件的结局,为了避免做无用功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所以考虑撤诉吧。”他建议,如果林叔权想继续诉讼的话,应该先提起行政复议,不然结果很可能跟他一样。另外,如果林改变主体另行起诉省物价局的话,不妨先去省物价局信访,若省物价局对于信访内容回复不满意的话,可以其行政不当行为等进行起诉。

    他解释,行政行为分抽象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如省物价局发布规范性文件,属抽象的行政行为,对于其是否合理或合法,只能提起申诉或在行政复议中附带要求审查,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东莞市道路桥梁收费所向具体的车主收费,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无果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若要起诉省物价局,应该先行信访。

    去年6月、7月,他先后两次书面信访省物价局,第一次提出公开(东莞市)非经营性路桥通行费性质的申请,获得的回复很模糊,不满意;第二次,他再次去函“请求撤销有关车辆通行费年票的若干复函”,回复依然令人失望。不过,假如今年对东莞市道路桥梁收费所的起诉依然败诉的话,他表示不会再转而起诉省物价局。
    “其实车辆年票征收不合理,最大的帮凶是交警部门,如果取消年审与年票挂钩制度,车辆年票征收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自然会名存实亡。”他进而建议,若不缴费便不给通过年审,很简单,告交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于车辆年审规定得还是很严格的(…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但如果要让不合理的年票制度寿终正寝,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重道远。 对话

  林叔权:

  撤诉不代表不再关注这件事

  南都:什么时候有了撤诉的想法?

  林叔权:几天前吧。

  南都:怎么突然要撤诉了?

  林叔权:主要原因是东莞的那位律师联系了我。跟我交流了一年前他起诉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的案子。这个案子跟我的一模一样。但结局是这个案子被驳回了,法院的理由是该案根本就不应该立案。

  南都:所以,你觉得自己的案子也不一定能胜诉?

  林叔权:是的。一是考虑到诉讼不一定能胜诉;二是该律师提供了大量的诉讼和研究资料,我需要对他的案例、经历及材料进行研究。所以做出撤诉的决定。

  南都:研究完之后,会否另行起诉?

  林叔权:还在考虑中。研究完之后,是继续起诉,还是变换主体另行诉讼,还在考虑。不过,我对这件事的关注,不会因为撤诉而停止。

  南都:在随机采访中,有网友质疑你前后的行为有炒作自己的嫌疑。对此,你怎么看?

  林叔权:我不是炒作。相反,撤诉正好证明我作为一名律师严谨、负责任的态度,力求精益求精的体现。撤诉也不代表我今后就不会再关注这件事了。东莞那位律师主动联系我,分享他的经验,在深思熟虑之后,我做出撤诉的决定。我不愿意因为我的原因,让判决结果成为广大车主被继续收费的依据。

  启事
    路桥通行费(俗称车辆年票)的征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近年来出现的年票与车辆年审挂钩,到期的收费公路项目依然收费等行为,备受车主和法律界人士诟病。当然,这些行为不仅只有珠海有。针对年票在征收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不合法行为,您有什么看法、意见、建议,欢迎来电来稿反映。

    来源:珠海新闻网

    路桥费

    备受关注的律师状告路桥处征收通行费一案,昨天(24日)出现大转折。当事律师林叔权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当场作出准许裁定。林叔权撤诉的理由是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须再行研究。至于会否另行起诉,还是就此作罢,林叔权称还在考虑。

    转折:开庭前夕提出撤诉

    4月6日,林叔权委托其助理,向香洲区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珠海市路桥管理处退还他今年所缴纳的年费1140元。4月14日,该案获法院立案。后来,法院确定在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记者昨天在香洲区法院的官方网站上也找到这条开庭信息。原定的开庭时间为5月27日上午9时开始,在该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

    而昨天下午,记者收到来自林叔权方面的信息,他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委托其助理办理申请手续。据林的助理介绍,撤诉申请手续办理很顺利,法院当场作出行政裁定书,准许撤诉。

    行政裁定书写道,“原告林叔权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叔权以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须再行研究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路桥管理处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不过,截至记者发稿时,公布在香洲区法院的开庭信息栏上,仍然挂着该案的开庭信息。

     主因:东莞律师同案败诉

    撤诉一事较为突然。昨天下午,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林叔权解释,撤诉的主要原因是一位东莞律师主动联系过他。从前年开始,杨振锋一直就路桥通行费(即车辆年票)征收不合理一事,起诉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二者的行为及案件性质相同。但“先行者”在诉讼过程中两度被驳回,法院驳回的理由是车辆年票的收取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若不合理,应先采取行政复议,而不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我对比了该律师的案子,考虑到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我决定撤诉。”林叔权还表示,做出这一决定他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我的目的是叫停车辆年票,但如果继续诉讼,结局很可能同东莞的那位律师一样。我不愿意因为我的原因,让判决结果成为广大车主被继续收费的依据。”

“该律师在一年多的诉讼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和文字材料,我需要花时间仔细研究和消化。”至于撤诉之后,会否再次起诉,或者变换主体另行起诉等,林叔权称还在考虑当中。不过,“无论怎样,我对路桥通行费征收不合理的关注,不会因为撤诉而停止。”

    ■前车之鉴

    东莞律师屡败屡诉

    誓与不合理的路桥费征收行为抗争到底

    南都讯5月中旬,一个陌生的电话打给了林叔权,来者自称是东莞的一名律师,与林一样,也在就车辆年票的事情起诉东莞市道路桥梁收费所。这个在林叔权诉讼途中扮演半路“程咬金”的角色,与对方分享了自己的坎坷诉讼经历,且让对方最终做出了撤诉的决定。

    状告道路桥梁收费所

    这个半路“程咬金”,是来自东莞的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2008年12月份,他开始就路桥通行费征收不合理一事,将东莞市道路桥梁收费所告上法庭。案件直到第二年的2月份才立案。经过约半年的诉讼,一审、二审均被裁定驳回。理由是车辆年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不合理应先通过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再提起诉讼。没有经过行政复议,所以不应予以立案,驳回起诉。

    他没有就此止步。2009年他没有缴纳当年的车辆年票。由于法院要求走先复议再诉讼的程序,为此,他以他人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去年12月30日,做出的决议是“部分违法,但总体征收合理”。自然,他对此决议没法满意。于是,今年三月,他再次就东莞市车辆年票征收不合理一事,起诉该市道路桥梁收费所。

    5月11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判决结果尚未出来。

    不缴费也通过年审

    说起自己对于车辆年票的关注,他透露,以前他曾从事过交通行政执法方面的工作,2007年时,开始发觉车辆年票的征收涉嫌“强迫交易”,很不合理。

    后来,他去北京参加一个交流会时,与交通部的一名法律顾问谈到自己的这一疑问,这名顾问肯定地告诉他,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车辆年票的征收肯定是不合法的。”

   记者查阅《条例》,第35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他还透露了自己的一件“得意”之作。由于各地现行的政策规定,不缴纳年票的话,车辆年审将不予通过。今年4月8日,他拿着写好的行政起诉状(状告的主体是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找到该市交警部门。大约一个多小时后,他的车辆年审申请通过。

    建议

    若起诉省物价局最好先信访

    针对林叔权撤诉一事,东莞那位律师表示很意外。不过他也表示理解。“他当时向我要了去年的两次法院裁判文书。可能是考虑到案件的结局,为了避免做无用功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所以考虑撤诉吧。”他建议,如果林叔权想继续诉讼的话,应该先提起行政复议,不然结果很可能跟他一样。另外,如果林改变主体另行起诉省物价局的话,不妨先去省物价局信访,若省物价局对于信访内容回复不满意的话,可以其行政不当行为等进行起诉。

    他解释,行政行为分抽象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如省物价局发布规范性文件,属抽象的行政行为,对于其是否合理或合法,只能提起申诉或在行政复议中附带要求审查,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东莞市道路桥梁收费所向具体的车主收费,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无果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若要起诉省物价局,应该先行信访。

    去年6月、7月,他先后两次书面信访省物价局,第一次提出公开(东莞市)非经营性路桥通行费性质的申请,获得的回复很模糊,不满意;第二次,他再次去函“请求撤销有关车辆通行费年票的若干复函”,回复依然令人失望。不过,假如今年对东莞市道路桥梁收费所的起诉依然败诉的话,他表示不会再转而起诉省物价局。
    “其实车辆年票征收不合理,最大的帮凶是交警部门,如果取消年审与年票挂钩制度,车辆年票征收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自然会名存实亡。”他进而建议,若不缴费便不给通过年审,很简单,告交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于车辆年审规定得还是很严格的(…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但如果要让不合理的年票制度寿终正寝,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重道远。 对话

  林叔权:

  撤诉不代表不再关注这件事

  南都:什么时候有了撤诉的想法?

  林叔权:几天前吧。

  南都:怎么突然要撤诉了?

  林叔权:主要原因是东莞的那位律师联系了我。跟我交流了一年前他起诉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的案子。这个案子跟我的一模一样。但结局是这个案子被驳回了,法院的理由是该案根本就不应该立案。

  南都:所以,你觉得自己的案子也不一定能胜诉?

  林叔权:是的。一是考虑到诉讼不一定能胜诉;二是该律师提供了大量的诉讼和研究资料,我需要对他的案例、经历及材料进行研究。所以做出撤诉的决定。

  南都:研究完之后,会否另行起诉?

  林叔权:还在考虑中。研究完之后,是继续起诉,还是变换主体另行诉讼,还在考虑。不过,我对这件事的关注,不会因为撤诉而停止。

  南都:在随机采访中,有网友质疑你前后的行为有炒作自己的嫌疑。对此,你怎么看?

  林叔权:我不是炒作。相反,撤诉正好证明我作为一名律师严谨、负责任的态度,力求精益求精的体现。撤诉也不代表我今后就不会再关注这件事了。东莞那位律师主动联系我,分享他的经验,在深思熟虑之后,我做出撤诉的决定。我不愿意因为我的原因,让判决结果成为广大车主被继续收费的依据。

  启事
    路桥通行费(俗称车辆年票)的征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近年来出现的年票与车辆年审挂钩,到期的收费公路项目依然收费等行为,备受车主和法律界人士诟病。当然,这些行为不仅只有珠海有。针对年票在征收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不合法行为,您有什么看法、意见、建议,欢迎来电来稿反映。

    来源:珠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