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俞??、巨小霖律师在全国第二大虚开案件中成功辩护
发布日期:2007-01-25 来源: 浏览次数:31
2007年1月19日,继浙江金华税案之后全国第二起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在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高国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数额不等的罚金。
2006年,本所接受高国伟近亲属的委托,指派俞??、巨小霖律师担任该案第一被告人高国伟的辩护人。本案涉及全国十余个省市,被告人共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一万余份、金额数亿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数千万元,在侦查终结前仍有一千余万元不能追回。俞??、巨小霖律师介入该案后,先后二十余次前往含山、巢湖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了卷宗并复制了近千页的证据材料;在认真分析、研究案情的基础上,在法庭辩论阶段近一个小时的发言中,就高国伟客观上是否存在过真实交易、起诉书按照高国伟虚开的进销项发票税额合计来认定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是否恰当、高国伟的立功和其他酌定从轻情节等问题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国伟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该处以极刑。但起诉书认定其“实际抵扣税款的数额”和“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以虚开销项票和进项票数额的总和计算,在计算方法上欠当,对高国伟而言,认定“实际抵扣税款的数额”和“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时只能计算虚开的销项票数额;同时高国伟具有立功表现,故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国伟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本所律师的业务水平、敬业精神和对司法机关的尊重,也获得诸多司法工作人员的好评。
2007年1月19日,继浙江金华税案之后全国第二起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在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高国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数额不等的罚金。
2006年,本所接受高国伟近亲属的委托,指派俞??、巨小霖律师担任该案第一被告人高国伟的辩护人。本案涉及全国十余个省市,被告人共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一万余份、金额数亿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数千万元,在侦查终结前仍有一千余万元不能追回。俞??、巨小霖律师介入该案后,先后二十余次前往含山、巢湖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了卷宗并复制了近千页的证据材料;在认真分析、研究案情的基础上,在法庭辩论阶段近一个小时的发言中,就高国伟客观上是否存在过真实交易、起诉书按照高国伟虚开的进销项发票税额合计来认定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是否恰当、高国伟的立功和其他酌定从轻情节等问题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国伟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该处以极刑。但起诉书认定其“实际抵扣税款的数额”和“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以虚开销项票和进项票数额的总和计算,在计算方法上欠当,对高国伟而言,认定“实际抵扣税款的数额”和“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时只能计算虚开的销项票数额;同时高国伟具有立功表现,故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国伟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本所律师的业务水平、敬业精神和对司法机关的尊重,也获得诸多司法工作人员的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