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 言: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是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现住姑孰路海棠苑29幢301室。 我家住临街的三楼,房屋北连接有块大阳台.是商住楼下面的门面自然形成的顶,是个别人无需走过的地方,所以目前法律上还没有明文规定属于谁,所以安全问题也没有人管.让人十分担心,整天都恐惧. 阳台上有围墙,但围墙的上方端面宽度有半米多宽,这样小孩子就经常在上面爬,加上阳台空间较大,有时小孩助跑冲刺的往上爬,围墙外侧可是十几米高的三楼啊,一个收不住就有掉下去的可能,即使我家人都看到了,也不敢喊,否则掉下去的后果就说不清是谁的责任了.(曾经有个小偷就掉下去过).请问这可踏面是从什么地方计起,对于小孩子这种行为,可踏面又该怎么计算?由于围墙上方端面宽度有53公分,小孩大人都能在上面跑,这是不是符合安全标准。还有,由于设计时并无放空调的地方,所以空调外机只能放在阳台上,但有的小孩就喜欢坐在上面,或在边上玩,万一不小心打到手,只怕得残废一辈子,这后果谁敢承担? 还有我家的防盗问题也没法解决 ,因为从北面阳台通过楼房墙裙可以走到我家南面阳台,装防盗窗户根本不解决问题,更何况女孩房间正对着北面阳台,别人一闯就进来了,都不用走门,极其不安全.老父亲伤心的说“连女儿都保护不了,活着还有什么意思。” 特别夜晚常有人在阳台上大小便,更有甚者常有酗酒者在阳台呕吐,其怪味直冲紧邻阳台的我家,让人无法忍受。曾多次有酗酒者在呕吐时,我家上去劝阻,由于酗酒者神智不清多次发生争执,甚至动手打人,使我家苦不堪言。更不要说常有倒垃圾了(三年没见过有人清扫垃圾,后问物业才知道清扫者从不管一楼之上的地方).根据房屋使用70年的年限,我家还要受25550天的罪。 由于这个阳台是开放式的,又连着我家,给我家的生活上和精神上带很大的伤害。但询问多次,无人肯管,不得以我们于7月21日县委书记接待日就此事上访,县委书记责成建委具体承办,协商解决此事。 在苦等几日之后没任何消息,于7月24日上午到建委办公室询问此事,但一见面建委的主要领导桌子一拍,两眼一瞪发彪劲的说“商量什么,没的商量!死了人县委负责!”在没有具体询问此事的情况下,态度如果粗暴,让人心寒。但在我家强烈要求之下,终于答应下午过来实地看看。下午3点建委一行人来到我家阳台看过后,在没有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建委某主要领导直拍胸口说:“跌死人我负责!”(其形象连屠夫都不如,早上说跌死人县委负责,下午说自己负责,我不知道现在的公务员是否允许拍胸口办公的工作方式?!)后问其要电话号码,方便有事向他汇报,不料对方说“你算老几,凭什么要给你?”(现在政务透明,连市委省委的电话都是公开的,为什么县建委的领导的电话不能让老百姓知道?),在我家坚持要求解决隐患的情况下,其一行人扬长而去。事情再无结果. 后经县委办公室周主任和县信访局欧阳宏主任多次协调,无果。 由于阳台隐患没有解决,我家上访问到市信访局,仍无果。 后无奈之下,查证大量法律法规之后,查出我家的合法权益,有多部法律法规明确支持和保护。例如: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四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该给于配合。 房屋也是商品,设计如果有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居民有权要求排除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等等等等。 事情一路处理过来, 因为个别或几个行政执法人员处理态度简单粗暴,对于百姓反映的问题折射出的冷淡,令人感到非常心寒,处理如此草率让我家深受其害,现特向贵方的律师咨询一下,我家以上找的法律条文是不是适用?(另外还有什么法律可以适用我家?)根据我们找到的法律条文给建委看, 县建委回复如下:“由于该户二层平台属于公共面积,其东、南平台围栏符合建筑规范设计标准。如本人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他们做出的裁决是不是符合法律规范?是不是符合公正原则?因为我家确实是每天都在受到伤害,如何维护我家合法权益。 0555-6724045 |